首页 >> 教学管理 >> 管理制度 >> 详细内容
 
管理制度 >> 正文
南昌理工学院补考与重修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22 10:30:25  发布人:admin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完善课程补考与重修制度,帮助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和《南昌理工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专业理论课期末考核不合格者,应参
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实验、实习、演奏等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课程重修或另选课程。
第二条 补考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下一个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完成,
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配合完成。
第三条 补考试卷使用该课程正常考试的备用试卷,不得重新命
题。
第四条 补考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后
一周内完成。
第五条 补考成绩不再按原成绩构成折算,补考卷面成绩合格者
该门次课程成绩按 60 分(或及格)记入学生成绩单,并注明“补考”
字样。
第六条 补考考试材料归档工作要求与正常考试要求坚持同一
标准。
第七条 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补考仍不合格者,须参加学校组
织的重修。
                     第二章 重修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应申请参加课程重修:
1、补考不及格者;
2、缺考者;
3、考试违纪者;
4、一学年中有 80%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5、在校期间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的学生;
6、在学习年限内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学生。
第九条 学生重修,由本人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
修手续,过期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 重修方式包括留级重修、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辅导重
修。留级重修对象是一学年中 80%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及格
课程不再重修);重修人数在 30 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独
立组班重修;重修人数不足 30 人的课程,原则上采取跟班重修,若
该学期既不能插班,又不能开班的课程,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第十一条 为使毕业班学生顺利毕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
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
准,由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
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
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
记等),审查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重修教学要求
1、组班重修:学时为每学分 12 学时。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按
要求布置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和作业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
据。
2、跟班重修: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
常教学与考勤。
3、辅导重修:辅导重修学生按照辅导重修任课教师指定的时间
和地点参加辅导重修,重修学时每学分 6 学时计,最多不超过 24 学
时。第十三条 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如有课程冲突,参加重修的学
生可向任课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或自修,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间断
听课或自修,但学生必须按照课程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
程考核。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课程、广告学和服装工程等专业的艺术类
课程的重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重修(如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教学
实习、大作业、专业课实验、上机、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等),专任指导教师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教学和指导,按一周 1
学分 6 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重修学生应参加该课程考试,重修考试时间一般定在
学期第 14—16 周,若考试时间冲突,可申请重修缓考,参加该课程
下学期的开学补考。
第十六条 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修读和课程
考核。
第十七条 重修考核成绩按平时考核和卷面成绩综合折算,按实
际成绩计算,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应在学习年限内继续重
修。
第十八条 对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不满意,申请重修的学生,在
办理出国或公务员考试等相关事项时,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承担单位任课教师必须在重修课程考试结束
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系统,并打印成绩单上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条 重修学生须按学分制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课程学习费
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