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后,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标准(其中必须含公共选修课10学分),即可获得毕业资格,准予毕业。
第三条 基本修业年限指教育部规定的、学生完成专业培养目标一般所需要的必要学习时间。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第四条 学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4年及以上的,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 学生因创业、参军、疾病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学籍。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学分计算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必修部分。
2、选修课。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职业方向选修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选修部分及全校性通修课(公共选修课)。选修课学分修读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选修课又分限制选修和任意选修两种,学生可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规定结合个人志趣和能力选修。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1、一般课程以14—16学时计1学分。
2、毕业设计、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原则上以一周计1学分。
3、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按1—2周计1学分,须根据各专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鼓励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或修读经学校认定的在线课程,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我校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取得6个创新创业学分;学生毕业时可根据学校规定以创新创业学分冲抵部分课程学分。
第四章 课程成绩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考试成绩一般不得低于70%,平时成绩不超过30%,各教学单位亦可根据专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学生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法。
第十一条 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教学环节,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旷课或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院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一同交院部存档,同时交成绩登记表至学校教务处存档;任课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发现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由该课程承担单位所在教研室及部门负责核实后,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学生的正常考核、补考、缓考、重修等成绩称为原始成绩,原始成绩有多个的,按规定认定一个有效成绩。补考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的,有效成绩为60,重修成绩即为课程有效成绩;正常考核、补考、重修成绩均小于60的,取其中最高成绩为有效成绩。
第五章 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为考核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按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分数 |
91-100 |
90 |
81-89 |
80 |
71-79 |
70 |
61-69 |
60 |
<60 |
等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绩点 |
4.1-5.0 |
4.0 |
3.1-3.9 |
3.0 |
2.1-2.9 |
2.0 |
1.1-1.9 |
1.0 |
0 |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2)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以及免听、免修、免考的依据。课程学分、绩点、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第六章 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
1、本人患病无法参加考核的,提供三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学生到指定医院复查;
2、家庭出现重大变故;
3、经学校组织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竞赛的,由组织参赛部门出具证明;
4、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认证、资格、证书考试的,需提供准考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缓考的,需要在该课程考核前一周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审核同意的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部通知各缓考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其考核成绩暂时记为缓考,学生必须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正常成绩认定。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缓考后未参加补考的,课程成绩按缺考记载,应当重修或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缓考的,一经查出,不得参加补考,已经参加补考的成绩按无效处理,记为零分。
第七章 免修、免听、免考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学生对自己自学掌握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以申请免修。免修申请应当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业已自学的材料,经学校主管教学领导和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有关教研室于第二周内组织免修考试(试题与评分标准应与期末考试同等要求),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本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TOFEL成绩在550,或GRE成绩在1200+4,或IELTS成绩在5.5以上者,可申请综合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免修,其成绩以四级成绩或TOFEL、GRE、IELTS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应当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免听:
1、对成绩优秀(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的学生,经所在学院考核其确实已经掌握本门课程知识,可申请免听。
2、为提高已学课程的成绩而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听。
3、凡重修课程开设与其它已选课程安排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修免听者必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凡办理了课程免听者,学院统一登录并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必须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免听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两门。思想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免听。但学生因身体残疾或疾病,无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教学内容的,可以在每学期体育课开课前或开课后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根据学生身体状况安排适合的教学内容,以其考核成绩作为该门体育课程成绩。
第二十六条 对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学生通过其他方式修读合格的,可以提出免考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不再修读该门课程,也不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直接获得学分。
1、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核并通过的;
2、在其他学校修读并已考核及格的,且符合我校跨校修读标准的;
3、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已考核及格的;
4、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申请免考体育课、军事类课程的。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学校认为不宜免考的课程不得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免考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经学校审批同意之日起方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免考的,由该门课程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通过查阅学生成绩证明、证书、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等原始材料,审核学生是否达到了我校该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必要时可以要求学生答辩。
经课程承担单位鉴定认可的,学生直接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按70分记载;学生已修读的内容、或者取得的证书明显高于我校该门课程教学标准的,报学校组织认定,可适当提高分数,但最高不超过85分。
第三十条 申请免考后学生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原免考认定的学分、成绩均视为无效,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八章 跨校修读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跨校修读课程,考核合格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跨校修读的基本原则:
1、接受学校的办学层次、教育教学水平应与我校相当;
2、接受学校课程符合我校该专业的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4-16学时对应1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赴接受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受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结束后,向所在院部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申请,同时附接受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两份、所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及简介两份,均需加盖接受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第九章 重修
第三十五条 凡必修课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学校组织的补考。缺考、违纪、舞弊以及学校其他规定不得补考的,不准参加补考,应予重修;公共任选课、军训、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考核未通过的不组织补考,应予重修。
第三十六条 凡学生补考未通过的课程或按规定不予补考的课程应当申请重修。
第三十七条 允许学生对考核及格、但成绩偏低的课程申请重修,其成绩可按两次考核中高分认定。凡考核合格的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一般不得申请重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