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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党员程序的相关要求
日期:2017-05-24 09:06:44  发布人:admin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要求,发展党员要强化发展质量,严把发展关口,严格政治审查,全面考察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了使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各项要求,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发展程序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党组织,党支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派一名党员和申请人谈话。

2)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评议提出推荐对象,报校团委审批。

3)校团委将审批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报党总支审议。

4)党总支审议后,确定参加党委党校集中培训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党委组织部。

5)党委组织部根据党支部推荐意见和党委党校集中培训情况的考核,发文批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

6)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人一档)。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1)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按季度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入党积极分子撰写自传递交党支部。

3)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3.确定列为发展对象

1)党支部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满一年时,由培养联系人组织召开7人以上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2)党支部发书面调函,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及其直属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治审查。被调查者单位党组织出具回函时要求加盖该单位党支部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印章。

3)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考察其现实表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4.发展对象的培养

1)党支部张榜公示发展对象名单。

2)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3)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3天(或24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并填写《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

     5.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

    (1)入党介绍人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2)党支部审查《入党志愿书》。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听取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听取入党介绍人对申请人表现情况的介绍,与会党员讨论、以票决方式确定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形成决议,报党总支审议。

4)设立党总支的召开总支委员会进行审议。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在上报党委审批前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教职工由党委组织部安排谈话。

5)上报党委审批。

6.预备党员的教育

1)党支部在接到党委批复件后,及时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2)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考察一次。

3)预备党员半年(六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4)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

5)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6)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7)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党支部形成决议,报党总支审议,报党委审批。

二、严把发展关口

1.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必须是本人向党组织提交申请的;

2)必须是经过团支部大会评议团组织推优的;

4)必须是参加党校培训、考察合格的。

2.列为发展对象

1)必须是经过一年考察并按时向党组织递交了思想汇报的;

2)必须是听取了7人以上党内外群众座谈评议无不良反映的;

3)必须是政治审查合格的。

3.吸收为预备党员

1)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

2)党支部在学生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审查表》,教务处负责审核学业成绩(有无挂科情况、班级排名),学工处负责审核有无违纪记录,保卫处负责审核有无违规记录。三部门对所审核学生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党支部在吸收教职工为预备党员之前,必须填写《南昌理工学院教职工党员发展审查表》,保卫处负责审查有无违规记录,校纪委负责审查有无违纪记录。两部门对所审核教职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党支部认真详实填报吸收预备党员报批表。职务要注明校级、院级或班级。奖励或荣誉要注明级别。不能出现不规范的称号,如“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会学生干部”等。

5)党支部要认真组织支部大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票决方式确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

     三、严肃责任追究

1.党员发展工作责任人与责任追究对象

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

直接责任人: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院部党组织书记、副书记

具体责任人:党支部书记

预备党员因党组织培养教育和监督不到位而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资格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党总支、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入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和组织员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处分。

2.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范围

1)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没有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使所属院部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党员发展工作责任追究组织处理

    1)发展对象向党组织隐瞒真实情况,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按照党内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2)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视事实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南昌理工学院党委组织部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