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听课评课制度
为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学习交流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师教学业务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使新课程改革得以更好的实施,特制定听课评课制度如下:
一、听课数量
1.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
2.分管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2.学院督导组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
二、听课要求
1.学院若组织示范课、观摩课,全体教师必须参加听课,学院领导要在听课活动中善于发现和培养优秀教学能手,树立典型,带动全体。
2.教研组组织的青年教师汇报课,学科带头人的实验课、研究课,本组教师必须全部参加听课,且在听课前认真熟悉教材和学生实际情况,以便听课时抓住重点和关键。
3.学院领导听推门课,可不事先通知,随时到教室听课,同时检查授课与教学进度、教案是否相符。
4.学院督导组听课必须提前进教室,态度要认真虚心,不能有干扰课堂教学的行为(如带手机进教室)。要认真写好教学全过程的听课记录,有听课时间、班级、授课人、课题,有课堂某一环节的评析和全部的课堂评价。
5.听课杜绝走形式,不能为应付检查而抄袭他人听课笔记或假造听课笔记。
6.听课后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教师,领导和教研组长要实行跟踪听课指导,帮助改进,限期提高。
三、评课要求
1.评课时先由执教教师自我评价,找出成功与不足之处,促使执教者加强对自己课堂教学的课后反思,激发全意进取,改进教学的内在动力。
2.听课人员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善于发现教师讲课中的优点,充分肯定。根据自己的见解,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要有深度,不许光唱赞歌,浮在表面。
3.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有评课组织者全面客观地做出总结,使教师在听课、评课过程中得到提高。
4.检查听课记录,要注重对评课意见的检查。如果评课敷衍了事,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视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