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推进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本科毕业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遵 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较好地完成了培养目标,学业和学术水平达到下述要
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并准予毕业者;
2.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 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初步能力。
3.经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规定修读年限内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课程门数超过4门或20学分以上是
经重修(含补考)获得者;
3.外语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责。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
公室,系(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一)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制订、颁布、修改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批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审核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下设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起草学校的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
2.复审学工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并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
3.对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系(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
2.认真审核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和实践性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
3.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第四条 学士学位报批程序
1.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将初审后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于每年六月中旬、 自考本科(成人)学生名单于每年三月和九月分别提交校学位办复审。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校学位办复审后的拟授学位学生情况进行审议。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校学位办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定,于每年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集中办理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5.审议通过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获得通过者,同意数必须超过出席数的2/3,出席会议的评委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
6.凡因政治上、学业上或其他原因不予授学位者,其材料应报校学位办审核,经院长批准确认。
7.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 情况,各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校学位办复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作出改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 其 他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位错授或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的证明。
3.对于无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推荐的应届(当年)本科毕业生,达到相应的学业和学术水平的,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也可接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