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的考试工作,严肃考试纪律,建设优良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对下列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6)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2.对下列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
(2)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草稿纸带出考场;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3.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事先将考试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5)不听劝阻,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作弊;
4.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威胁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3)解答盗窃试题,购买盗窃试题及答案(包括外语四、六级等其它国家级考试试
题及答案)。
5.对下列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
(2)参与盗窃、出售试题及答案;
(3)团伙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6.考试违纪或作弊后再犯或屡犯者,予以加重处分。
7.其它违纪和作弊行为参照以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按照《南昌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在校学习期间凡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9.学生发生违纪和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为“零分 ”,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